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 測速照相出沒點
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核定設立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一、一個水系 ...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程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核定設立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一、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二、在同一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同水源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一 節 會員
農田水利會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資料,建立其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並造列會員名冊。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發生權利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致會員會籍異動時,農田水利會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取得地籍異動資料變更會籍,並通知當事人。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異動登記時,得應當事人之要求將登記之地籍異動資料副知當地農田水利會。
依本通則第十五條報主管機關核准時,應敘明事由、停權範圍及期間,並於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受停權處分之會員。
第 二 節 會務委員會
本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會務委員會職權事項,應由農田水利會提會務委員會審議。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事項或經報准之緊急措施事項,農田水利會應向會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會務委員會以實有會務委員數為應出席人數。會務委員連續二次會議 (包括臨時會) 未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請假而不出席會議者,視為辭職,並自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生效。前項視為辭職之會務委員名單,由農田水利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對預算等重要議案拒不審議或拖延時,會長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再送請審議。會務委員會仍拒不審議或拖延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交農田水利會執行。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之決議,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影響水利事業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撤銷其決議。
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在會員未受益前,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
第 三 節 執行機構
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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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與農田水利會前
設置縣市:新北市設置市區鄉鎮:淡水區設置地址:中正路與農田水利會前管轄警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管轄分局:淡水分局拍攝方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