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測速照相出沒點
第2條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4條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二章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第 4 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二 章 區域及設立 第 5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 之。
第 6 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第 7 條 農田水利會之籌備,其發起人組織籌備機構,由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 8 條 農田水利會籌備機構,須備具申請書、組織章程草案、事業區域圖、事業 計畫書、概算書與事業區域內具有為會員資格者之全體名冊及過半數之同 意簽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第 9 條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 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 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簽署行之。
第 三 章 任務及權利 第 10 條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左: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第 11 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 人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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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與農田水利會前
設置縣市:新北市設置市區鄉鎮:淡水區設置地址:中正路與農田水利會前管轄警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管轄分局:淡水分局拍攝方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