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測速照相出沒點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分為下列五類:一、輔佐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三、灌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四、一般行政人員: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企劃組長、主計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助理員。五、兼任主管人員: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農田水利會改制前編制表中具助理員者,得繼續留用至現職助理員出缺時,刪除該職稱。分處主任應由二等七級以上之管理師、工程師或專員兼任。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股長並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前項兼任股長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如附表一。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處長以外之職務等級分一等、二等及三等,各種職務之職等依附表二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第 二 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處長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二、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職務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指派之。前項處長之薪給,分本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並依附表三灌溉管理組織處長薪給表給與。
處長之考績,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考核: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並於年終辦理之。但退職者,得隨時辦理之。三、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四、前三款任職期間,以任處長職務為限。前項考績,應按其工作及操性分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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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測速照相出沒點
附件 | 測速照相出沒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會組織改制意見徵詢會議 | 測速照相出沒點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與農田水利會前
設置縣市:新北市設置市區鄉鎮:淡水區設置地址:中正路與農田水利會前管轄警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管轄分局:淡水分局拍攝方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