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 測速照相出沒點
申請人依規定繳交學校開發影響費者,免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十三、土地使用計畫中應敘明學校代用地所規劃之建蔽率、容積率及計畫容納人口數、戶 ...
壹、總編
一、本規範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足以影響原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其土地使用計畫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本規範為審查基準。
三、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區應符合各級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所定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三)區域性部門計畫之指導。
(四)保育水土及自然資源、景觀及環境等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位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按全國區域計畫所定下列條件劃設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者,免依本編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辦理:
(一)環境資源劃設區位條件。
(二)成長管理劃設規模條件。
(三)開發性質劃設區位條件。
三之一、申請開發計畫應說明基地無法於下列地區開發之理由,經徵得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開發:
(一)都市計畫地區之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及整體開發地區。
(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得變更使用之都市計畫農業區。
(三)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
(四)第三點第二項劃設區位。
申請開發基地規劃內容屬興辦國防、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或緊急救災安置需要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三之二、申請開發計畫應調查說明基地所在直轄市、縣(市)範圍內同興辦事業性質開發案件土地之分布、使用及閒置情形,並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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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可供建築使用之各種用地,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之 ... | 測速照相出沒點
高雄市楠梓區開發路與經二路口
設置縣市:高雄市設置市區鄉鎮:楠梓區設置地址:開發路與經二路口管轄警局:保二總隊管轄分局:保二第一大隊拍攝方向:西向東速限: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