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 測速照相出沒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管理事宜,促使本市區民活動中心達到多目標使用,發揮多元化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區民活動中心,指凡依本要點設置,且以所轄區公所為管理機關之區民活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 區民活動中心之名稱應冠以區名及所在地地名或社區名稱,其名稱由區公所核定後報本 府備查。
三、里內無區民活動中心者,得申請設置區民活動中心。倘為本府興建,申請設置之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方式: (一)按申請設置地點當地里之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之人口數為基準。 (二)人口數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為五十坪(含里辦公處十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公式如下: 面積(坪) =〔人口數(千人)×25( m2/千人)÷ 3.3〕 +里辦公處 10 坪。 前項人口數(千人)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為止,面積計算遇小數點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四、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公所應依據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訂定之區民活動中心評估基準表( 以下簡稱評估基準表)就興建地點辦理初評;如其為參建單位時,應併主辦單位核准興建之相關資料,送民政局備查。 (二)區公所初評通過後,應將有關資料送民政局邀集各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辦理複評。 (三)複評之結果由民政局彙整,所轄區公所負責報請本府核定,並辦理編列年度預算提報本府計畫暨預算審查小組審議。 於橋孔及其他已完成之市有建築物內申請設置區民活動中心者,仍應辦理初評及複評, 並經該建築物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設置。 本府各機關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闢建公共設施時,應邀請區公所研商得否設置區民活動中心,區公所並應依第一項程序辦理評估。
五、區公所依評估基準表辦理設置評估時,應就年度預算審慎考慮,或鼓勵里辦公處依「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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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鎮區保泰路與公正路
設置縣市:高雄市設置市區鄉鎮:前鎮區設置地址:保泰路與公正路管轄警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管轄分局:前鎮分局拍攝方向:東向西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