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並自 ... | 測速照相出沒點
第 1 條 為扶植、推展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藝術教育活動,提升苗栗文化生活水 準,特設置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本中心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表演藝術與視覺藝術之策劃執行。 三、受託從事表演藝術之策劃推廣。 四、專業技術及展演相關人才之培育。 五、促進國內外文化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與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受委託提供表演活動及服務之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四、營運及產品銷售之收入。 五、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 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與購置費,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三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 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 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 2 章 組織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 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7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 ;解聘時,亦...
110年度預算書 | 測速照相出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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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轉型「行政法人」苗北藝文中心營運獨立 | 測速照相出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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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北藝文中心轉行政法人營運林佳瑩接任藝術總監 | 測速照相出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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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竹南鎮臺13線永貞路與公園路口處
設置縣市:苗栗縣設置市區鄉鎮:竹南鎮設置地址:臺13線永貞路與公園路口處管轄警局:苗栗縣警察局管轄分局:竹南分局拍攝方向: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