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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一)確認主管機關 於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前,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常見類型如下:
(二)擬具事業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建議注意下列事項:
1.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有關機關同意: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需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為避免事業計畫所在土地位於相關環境敏感地區,導致開發錯誤或投資浪費之情形,請於興辦事業計畫階段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3項附錄一之二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有關機關(單位)」(新北市版[1]、全國版[2])之查詢項目,向相關機關查詢。 (3)上開查詢結果應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3項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2.開發許可: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如達到分區變更規模[3],請檢附開發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開發許可。 (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規定,山坡地範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3)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3.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 (1)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不得小於10公頃,但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5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情形者,不在此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免受10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4]。 (2)土地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興辦事業計畫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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