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法令宣導 | 測速照相出沒點
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台灣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台北、高雄、台中、嘉義及台南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內,依照都市計畫法實施分區使用管制,不需辦理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法令宣導 類別:最新消息 日期:99-02-02 點閱率:6521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一、前言: 依區域計畫法第一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台灣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台北、高雄、台中、嘉義及台南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內,依照都市計畫法實施分區使用管制,不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外,其餘18縣市之非都市土地均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法令,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二、目的: (一)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 (二)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 (三)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 (四)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 三、相關法令: 一)區域計畫法。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劃定原則: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作業須知第5點規定,非都市土地得依使用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等10大使用分區。由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係參照區域計畫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分區計畫圖予以劃定,惟該計畫圖比例尺甚小,殊難作為分區劃定之依據,故內政部特依同細則第16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對各種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作更具體之規範,以利作業。分區之類別如下: 1、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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