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 測速照相出沒點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683號令修正第8點、第3點附錄2.第1點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683號令修正第8點、第3點附錄2
第 1 點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本要點所定變更編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 點申請變更編定,應檢附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書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得依個案實際情況要求檢附。申請變更編定標的位於山坡地範圍,且屬應依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送專案小組審查之變更編定案件,其應檢附之文件,至少應包括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
第 3 點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之一;所定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之二;所定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依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申請人應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就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第三點附錄一之一第三點附錄一之二第三點附錄二第 3 點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之一;「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之二;「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得要求申請人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先就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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