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測速照相出沒點
第1點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點申請變更編定,應檢附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書圖文件,向 ...
第 1 點 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點 申請變更編定,應檢附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書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得依個案實際情況要求檢附。 申請變更編定標的位於山坡地範圍,且屬應依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送專案小組審查之變更編定案件,其應檢附之文件,至少應包括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
第 3 點 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之一;所定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之二;所定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依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申請人應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就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第 4 點 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案件外,應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就附錄一之二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第 5 點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後,應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實地會勘,其審查作業程序如附錄三之一及附錄三之二。
第 6 點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審查變更編定案件,應填具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格式如附錄四。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依前項審查表相同項目簽會相關機關(單位)同意,並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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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目的 ... | 測速照相出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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